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後經過 2 年 6 個月,行政機關仍未予以裁罰。後因發生強烈地震,行政 機關中斷辦公 1 個月。行政機關對甲之裁處權於何時消滅?
(A)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5 個月
(B)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6 個月
(C)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2 年 6 個月
(D)自行政機關恢復上班之翌日起算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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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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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A 國三上 (2019/11/12)
時效中斷前的時間            時效中斷的時間          時效消滅規定     2年6個月           .....看完整詳解
8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3/30)

行政罰法 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 第28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強烈地震)事變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本題:
停止前:2年6個月
停止後:3年-2年6個月=6個月

補充
行政罰法第28條 立法理由

一、裁罰權若懸之過久不予行使,將失去其制裁之警惕作用,亦影響人民權益,俾藉此督促行政機關及早行使公權力,惟如行政機關因天災(如九二一地震)、事變致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效進行,爰於第一項規定裁處權時效之停止事由。
二、本法不採時效中斷制度,因此裁處權時效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之時效應與前已進行之時效合併計算,以符合時效規定之精神。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9F
我會考上四書 大二下 (2021/12/20)
行政罰法
第27條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第28條第2項: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並計算
10F
Jamie 高三下 (2023/09/29)

行政罰法對於裁處權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裁罰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時起算 

(C)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經法院裁判緩刑,自裁判確定日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B)裁罰期間,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有關行政罰之裁處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皆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期間與原裁處作成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D)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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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後經過 2 年 6 個月,行政機關仍未予以裁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