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第 38 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8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有關行政救濟之順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