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藥廠申請藥物查驗登記,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時,該藥廠再申請藥物新查..-阿摩線上測驗
2F 祝福大家心願得償uvu 大一上 (2023/05/11)
藥事法 第 97-1 條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提出申請之案件,其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前項情形於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送驗藥物與申請資料不符 ——>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同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未過,結果確定日一年內,不予受理同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