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B)同一行為不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C)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D)同一行為已受懲處者,不得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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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6), B(198), C(573), D(5663), E(0) #1832554
統計: A(746), B(198), C(573), D(5663), E(0) #1832554
詳解 (共 10 筆)
#2910325
(D)應改為=>同一行為已受懲處者,仍得予以懲戒,且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對同一事件,應以「懲戒機關」之處罰為「主」,若已有「懲戒處分」或「已移送公懲會審議」,則「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公務員懲戒法 §22條 第 2 項(「刑(行)懲」併罰原則)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仍得予以懲戒------------->(A)
※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C)
※同一行為不受刑罰,仍得予以懲戒------------->(B)
※同一行為不受行政罰,仍得予以懲戒。
32. 同一事件經行政主管長官已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作成懲戒處分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B)後懲戒處分失 其效力
(C)執行較重之處分
(D)執行較輕之處分〔95 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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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534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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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063
比較: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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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384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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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450
本題直接看公務員懲戒法就可以解題了吧!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 10 條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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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392
最佳解提到的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在105年就廢止了
仍有參考的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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