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基本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不得享有基本權 (B)..-阿摩線上測驗
2F 努力把生活變好 高三下 (2024/06/18)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我國在一些特別之實體法、程序法或實務解釋上,例外承認非法人團體得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或成為訴訟當事人,說明如下:
行政法: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雖無權利能力,惟因具有一定成員、目的、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擁有獨立之財產,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亦得成為行政法上之權利義務主體,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訴願及訴訟,如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 16 條規定,其受罰能力與處罰條件應與法人相當。
稅捐稽徵法:依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47 條第 4 款規定,非法人團體為納稅義務人及受處罰對象。
商標法:商標法明定非法人團體可以申請證明標章,實務上亦接受非法人團體申請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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