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訴訟之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清償借貸債務之訴,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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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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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卷卷 Majie(離上榜差 大二下 (2018/05/27)
誰負訴之舉證責任-推導公式: (0)原告請求事項(可省略此步驟)→ (1)原告/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當下須釐清的存在事項→ (2)認定被告應履行的事項或應排除消滅障礙的存在→ (3)第二點的事項對誰有利則由誰舉證,但有抗辯時,自認部分不須舉證 整理版友的流程: (A)借款交付之事實==>即被告有借錢,可請求還錢==>對原告有利,由原告舉證 (B)債務之不存在之事實==>即被告有不當得利==>對原告有利,由原告舉證 (C)票據之真正==>即被告須給付票款==>對原告有利,由原告舉證 (D)不同居之正當事由==>即被告不想跟原告同居==>對被告有利,由被告舉證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1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29)
(A)請求清償借貸債務之訴,原告應就借款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O)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