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因違規停車而移置保管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經公告幾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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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 C(6), D(93), E(0) #716837

詳解 (共 2 筆)

#144472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

 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

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

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

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

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

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

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

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

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

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

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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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車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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