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
vi.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
ii.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Ⅰ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考委任期已修,故再更新詳解:
(A)總統得連任一次
(B)副總統同總統連選連任一次
(C)監察委員任期六年
18.下列憲法關於任期的規定,何者正確?(A)總統得連任二次(B)副總統無連任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