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
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
規定者,不在此限。
18.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利與義務,於何時終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