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決:將原已存在之法律,透過公民投票決定其存廢與否...創制:制定新的法律~(無中生有)
補充:釋字第645號
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 彭鳳至
二、公民投票制度之憲法意義
由多數意見認為,公民投票乃「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立法機關依憲法授權,制定公投法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等語,可知我國現行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基本上係以代議民主為主幹,但同時留有直接民主(公民投票)的空間,即憲法自第三章以下分章規定各該憲法機關之職權,形成一套分權之代議體制,同時在人民權利義務章中規定人民的創制、複決權,作為代議民主的補充。
18.公民複決制度之於代議制度的關係為: (A)補救代議制度之窮(B)取代代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