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Ruwen Hou 高三下 (2011/06/25 20:47):★13...
18.性別平等教育法對國民小學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有何規定? (A)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