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乙共同傷害丙,經A檢察官合併向行為地之法院提起公訴後,B檢察官又合併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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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rtly161 小一下 (2016/09/16)
一、案件:對於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稱為案件。例如甲毆打乙造成乙受傷,即為一案件。若被告數目非單一或犯罪事實非單一則均為數案件,因此,一被告之數犯罪事實為數案件,例如甲毆打乙後,又搶走丙的皮包,則甲犯傷害罪及搶奪罪,為一被告之二犯罪事實,故為二案件。數被告共犯一犯罪事實亦為數案件,例如甲、乙共同毆打乙造成乙受傷,因被告有二個,故亦為二案件。至於數被告犯數犯罪事實當然為數案件。 二、訴:為了確定具體刑罰權是否存在,必須透過訴訟加以確定,該訴訟關係稱之為「訴」。訴係以一被告之一犯罪事實為其內容,因此一訴就是一案件,數案件則為數訴。 來源:http://m.xuite.net/blog/damonwhk/blog/204898597 |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8)
(A)四個(O) 案件數為2:1.甲傷害案。2.乙傷害案。 案件被提到法院審理,稱為訴訟繫屬。 訴訟繫屬於法院時,在法院與其他訴訟主體間,即發生訴訟關係,因此訴訟關係係基於訴訟繫屬而生。 訴訟關係數為4:1.甲傷害案經A檢察官提起公訴。2.乙傷害案經A檢察官提起公訴。3.甲傷害案經B檢察官提起公訴。4.乙傷害案經B檢察官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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