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要有一 人擔任各級學校中的何..-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感謝阿摩~正取上榜~ 高三下 (2019/05/03)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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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張瓅文 高二下 (2020/04/11)
《特殊教育法》 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因高級教育階段學校的特推會 則 不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