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為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前段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阿摩線上測驗
16F 鄭琍心 大二下 (2021/05/22)
法規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地方主管機關成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名 稱:教師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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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小芹 高一下 (2022/05/23)
教師法 第 17 條 1.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之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C),受理學校申請案件或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之案件。 2.教師專業審查會置委員11人至19人,任期2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推派之代表3.遴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第一項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結案報告摘要,應供公眾查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8 條 辦理...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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