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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八條有關對物之扣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扣留 之對象包括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品
(B)扣留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C)延長 扣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D)扣留之物無扣留之必要者,沒入國庫〔93 初等〕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Chris Lu 高二下 (2010/05/03)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4/06/27)
(B)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C)延長 扣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D)扣留之物無扣留之必要者,應即發還
8F
特考單手虐 國三上 (2016/08/04)
行執法扣押口訣:321(扣30天、延2月、一年歸國庫)
行罰法扣押口訣:3x2x1=6  or3+2+1=6  (6月歸國庫)
9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研二下 (2019/04/26)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18.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八條有關對物之扣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扣留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