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
第5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 (司) ,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內政部 指導
警政署 指揮
182.下列何單位執行全國性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全國性保安、外事、國境、刑事、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