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之權理狀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 大四上 (2018/07/23)
我也是如此判斷1.跨官等,不適合權理1-5 委任6-9 薦任10-14 簡任 (A)某甲以第 5 職等權理第 7 職等==>跨官等,不可權理(C)某丙以第 9 職等權理第 10 職等 ==>跨官等,不可權理所稱權理,係指公務人員所具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需職等,而「權宜」准其「代理」。2. 同一職等內,跨太多,也不適合權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
5F
|
6F 阿喵 高二上 (2020/04/10)
第 13 條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 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 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