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使用借貸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使用借貸契約預約成立後,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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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鑰 小一上 (2018/07/12)
民法第464條(使用借借貸之定義)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第465條之1(使用借貸之預約)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民法472條(貸與人之終止契約權)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四、借用人死亡者。第475條之1(消費借貸之預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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