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第 84 條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85&ty=L
追訴權與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口訣:減10、除以2、除以2
25 行刑權因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犯殺人罪,宣告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