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已經有寫: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且在這訂定的期間內寄出貨物或書面通知要退貨,契約都視為解除。
1/29號才收到,2/4寄出,都還在7日範圍內。
回6F
https://www.vac.gov.tw/cp-2184-11064-1.html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1/30起算七天
27 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27 日從乙電視購物台購買某一保養品,並於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