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6 條 土登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
一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時,其基地共有人,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
,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6.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