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者外,應於9/1~9/30日申報去年度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占暫繳稅額:1.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3. 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4.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186.( ) 依所得稅法第69條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可以不必繳納暫繳稅款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