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40 條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方式辦理。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分散式資源班。二、巡迴輔導班。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50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 (A)一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