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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1.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者,其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未滿幾年者, 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Sleepwalker 國三下 (2019/12/14)

證券交易法 第54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

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

       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刪除)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21.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者,其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