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自發現之日起幾日內申報?
(A)當日立即申報
(B)五個日曆日內
(C)七個營業日內
(D)十個營業日內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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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95), C(34), D(127), E(159) #1869579
統計: A(125), B(195), C(34), D(127), E(159) #1869579
詳解 (共 3 筆)
#4665288
樓上根本錯了 題目是問疑似洗錢者 不是達一定金額
第 15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
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
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
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
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三、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
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並應留
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四、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五、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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