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 ) 下列有關外國事業團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其營..-阿摩線上測驗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22)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 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 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給付 額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專屬本業勞務者,應按百分之三計算營業稅額 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 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 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 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 繳納。 第一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 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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