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 ) 未依限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資料申報,而該帳戶當期無應計入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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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3/08/27)
第114條之3(責令補報或填發並處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百分之二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六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8 |
4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3/08/27)
第8條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四、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不符前款規定,而於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自動補報,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