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何者非我國刑法之法定刑? (A)死刑(B)沒收(C)強制治療(D)拘役..-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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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112郵局一定上榜!!! 高二下 (2023/06/27)
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1.法定刑指刑法對於特定犯罪行為規定處罰之刑罰種類與刑罰程度(刑度),係由法律明文規定者,並非裁判者所得任意創設。 2.宣告刑指法官針對特定犯罪行為,從事刑罰裁量,而在該罪法定刑之範圍內量定宣判之刑。法定刑假如設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主刑,可資選科者,則法院只能選擇其一,而為宣告,除有併科之規定外,不得就一罪而宣告兩種主刑。 3.執行刑針對實質競合之數罪,就各罪分別宣告之刑,依刑法所定之規則(刑法第51條),併合處罰而定之應執行之刑。 通常之情形,刑罰均依「宣告刑」而為執行,故「宣告刑」即為「執行刑」,只有在數罪併罰之情況,始有就「宣告刑」定「執行刑」之問題。 |
15F csr830504 大一下 (2023/07/20)
第 五 章 刑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4 條
(刪除)
第 35 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