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為何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一般所稱的監聽票),是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
(A) 由法院核發,較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更為迅速,有助達到犯罪偵查目的
(B) 由法院核發,可傳喚人民與檢察官就是否有必要監聽,進行公開辯論,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C) 由法院核發,較能制衡偵查機關,避免人民不必要之侵害,同時兼顧監聽目的之達成
(D) 監聽侵害人民權利程度輕微,由法院核發即足以保障秘密通訊自由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21)
 釋字第 631 號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看完整詳解
2F
蔡小蔡 高一下 (2017/04/06)

通訊監察書:
1、偵查中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2、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點我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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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ax 小三上 (2018/04/10)

C選項可見631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


鑒於通訊監察侵害人民基本權之程度強烈、範圍廣泛,並考量國家執行通訊監察等各種強制處分時,為達成其強制處分之目的,被處分人事前防禦以避免遭強制處分之權利常遭剝奪。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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