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書:1、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2、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點我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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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可見631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
「鑒於通訊監察侵害人民基本權之程度強烈、範圍廣泛,並考量國家執行通訊監察等各種強制處分時,為達成其強制處分之目的,被處分人事前防禦以避免遭強制處分之權利常遭剝奪。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19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為何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一般所稱的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