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19依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下列關於收養之合意終止的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