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第 102 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19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 (A)O(B)X-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