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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歲的阿寶酒後駕車,迎面撞死了對向車道的機車騎士,當時酒測值超過酒醉駕駛標準,依上述內容判斷,阿寶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A)非屬故意,不成立犯罪
(B)無責任能力,不成立犯罪
(C)屬有過失,成立過失致死罪
(D)意識不清不成立犯罪,但須損害賠償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Peijen Ling 高一下 (2012/04/30)
19歲→刑法完全責任能力 酒測值超過.....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瘖啞人 幼兒園下 (2015/12/05)
怎知道題目問的是刑法責任?
8F
龍巧 大二上 (2017/04/07)

這種情形真該修改為判謀殺才對

9F
容容 大三下 (2019/07/19)

沒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

引用自

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2判決

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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