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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不得作為遺囑之內容?
(A)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B)認領非婚生子女
(C)遺贈
(D)收養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陳永邦 國二上 (2012/02/16)
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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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Vita 大二上 (2019/11/13)

言情小說+八點檔常出現,老人死後才公布私生子女當他的企業繼承人或指定某東西一定要給某人這樣~~~~~~

所以(B)認領非婚生子女   (C)遺贈     一定OK~~~~


19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7)

d.收養之法律行為不得作為遺囑之內容
(A)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你好好分
(B)認領非婚生子女     那是我的愛女
(C)遺贈

20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4/11)
遺囑收養

自從民國74年6月5 日起,因為民法繼承篇已刪除「繼承人指定」的相關規定,而且民法親屬篇中,就有關收養子女的規定,也已修正為應以書面為之,且需經法院的認可,所以,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得以遺囑收養子女。


遺囑認領

在民法親屬篇中,沒有規定認領是要式行為,只要生父有足以使他人認為有認領的意思表示即可。惟遺囑須遵守一定之方式(民法第一一八九條~第一一九八條),違背方式之遺囑為無效,故依遺囑認領時,如遺囑欠缺法定要件者,則該認領無效。 

19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不得作為遺囑之內容? (A)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B)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