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 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第 63 條: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第 73 條: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第 81 條: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19 下列票據有關之行為,何者得一部為之? (A)付款(B)背書(C)參加付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