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志願服務法 第3條: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A) (B)二、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第6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C)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19 以下對於志願服務的描述何者不正確? (A)志願服務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