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倘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應如何處理?
(A)依權利價值大小決定
(B)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C)提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D)提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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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2), C(8), D(3), E(0) #1476149

詳解 (共 1 筆)

#6942045
第 17 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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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其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未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選擇。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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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應訂定期限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位置之申請;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之。其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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