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你逮捕搶奪現行犯甲帶回派出所詢問時,其供稱係受乙之教唆而行搶,並由乙負責開..-阿摩線上測驗
7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3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88-1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緊急拘提) 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II.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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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我要考上三等!! 高一上 (2023/11/23)
一般拘提:75、76<---仍要合法拘票,76只是得免傳喚,仍要申請拘票 逕行拘提(緊急拘提):88-1<---當場可不用拘票,事後要補票
88-1的條文內容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本題敘述的情狀乃是現行犯甲的供述,認為乙的共犯嫌疑重大,所以在案發隔天以88-1逕行拘提。
逮捕要通緝犯、現行犯、準現行犯----本題已經是案發隔天才去抓乙了,已經不屬於準現行犯的定義。 雖然88-1也有學者認應稱為緊急逮捕,但是畢竟條文直接寫的文意是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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