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 理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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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高三下 (2021/04/30)
釋字第 644 號 首就系爭規定之立法目是否合憲予以審查。依系爭人民團體法第二條立法史 料所示,該條之立法目的應係在維護國家安全。(註四)惟維護國家安全,實係 相當空泛之概念,尚難予以審查其合憲性。然如斟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 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係修憲者引進類如德國基本法防衛性民主之理論,亦為憲法對於政黨組織 與活動明文之限制。該項修憲之目的係在維護中華民國之存在及維護自由民主憲 政秩序(以下簡稱防衛性民主之目的),人民團體法系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 定,與該目的之落實亦有關聯,故就人民團體主張特定政治理念即不予許可,其 立法目的如係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防衛性民主原則,而以維護中華 民國之存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其立法目的者,該目的既已為修憲者所確認, 應即可認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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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ミヤザワ 高三下 (2022/11/12)
「防衛性民主」最典型的例子為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項,其內容規定,政黨或其黨員「意圖破壞或推翻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續」,即屬「違憲政黨」應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解散。 憲法訴訟法第80條立法理由: 在民主理念下,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所提供之「憲法的自我防衛機制」不宜輕啟,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政黨違憲予以解散,應取得高度之共識,爰於第1項規定,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釋字第571號 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本院在第499號解釋刻意再把作為修憲界限的本質重要性規定,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連結,顯然又參考了德國戰後基本法依「防衛性民主」 (streitbare oder wehr...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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