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舊法 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
第42條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 6月 18日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已修法不適用106年考題,建議刪題。
【已刪除】19 依據我國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