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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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 國一上 (2015/04/20)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看完整詳解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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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小孩子才做選擇(已上榜) 高二下 (2021/07/13)
第8條(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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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吉霸昏(112國營企管兼職 大二下 (2022/01/2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8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