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刑法第 164 條的藏匿犯人或頂替罪要件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罪所指犯人,係指起訴後之人
(B)藏匿是指使人難以發現犯人之行為
(C)該罪行為人係以有權逮捕者為限
(D)非法逮捕之脫逃者,屬該罪之行為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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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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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上 (2019/12/16)
第 164 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裁判字號:33 年上字第 1679 號 裁判日期:民國 33 年 12 月 22 日.....看完整詳解
2F
成步堂龍一 幼兒園下 (2020/06/22)

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

實務上,雖有認為本條所謂之「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者,不問其觸犯者係普通法或特別 法、實質刑法或形式刑法,只須其為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問已否發覺或起訴或判處罪刑,均屬此之所謂「犯人」(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757  號判決參照)。

追捕準現行犯並非被告之義務(除執勤中之警察外,對任何人亦同),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不問任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依法令行為,愚見認為刑法第 164 條應依法逮捕犯人,有無權逮捕者,則非所問。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頂替罪所保護之客體係國家搜索權、逮捕權、裁判權屬國家法益,行為人有使犯人藏匿或隱避之意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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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刑法第 164 條的藏匿犯人或頂替罪要件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