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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台南公司98年1及2月取得進項憑證及稅額為:自用乘人小汽車45,000元、水電費3,000元、進貨50,000元、招待員工旅遊5,000元,則該期可扣抵進項稅額為:
(A)50,000元
(B)53,000元
(C)58,000元
(D)103,000元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10)
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19 台南公司98年1及2月取得進項憑證及稅額為:自用乘人小汽車45,000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