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24 條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19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為戶籍: (A)撤銷登記 (B)廢止登記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