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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志明與春嬌婚後育有一女娟娟,但因夫妻感情不睦,因此志明過世前寫了一份遺囑,特別強調「本人過世後,要將全數財產留給獨生女娟娟…」。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春嬌仍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
(B)關於遺囑的內容,民法並未限制
(C)遺囑內容應經由配偶相互同意才有效
(D)春嬌之應繼分,應為志明財產的四分之三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高一下 (2014/02/21)
第 1223 條     (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看完整詳解
1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16/12/08)

(A) 春嬌仍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
(B) 關於遺囑的內容,民法並未有限制
(C) 遺囑內容應不須經由配偶相互同意才有效
(D) 春嬌之應繼分,應為志明財產的四分之三二分之一
春嬌應繼分:春嬌與娟娟平均,每人可得志明財產的二分之一;春嬌特留分:配偶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為志明財產的四分之一。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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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張凱鈞 國三下 (2018/04/04)

TO 13F,不好意思,有點不大懂繼承的分法

第一順位: 配偶與其卑親屬平分  (如果丈子死了,留下 妻子 跟 2個兒子,是妻子拿1/2,剩下的2個兒子再平分剩下的1/2嗎?   或者是 妻子拿1/3、其中1個兒子拿1/3、另1個兒子拿1/3 嗎呢?


另外 關於第二順位的問題:  配偶先佔1/2,父母再均分剩下的1/2
假設,丈夫死後,只剩下妻子,沒有小孩的話,不是應該妻子得到全部遺產嗎?

怎麼還會有 配偶先佔1/2,父母再均分剩下的1/2 這個說法呢?




15F
Mee Chen 高一下 (2018/05/15)

詳解請看這

依民法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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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志明與春嬌婚後育有一女娟娟,但因夫妻感情不睦,因此志明過世前寫了一份遺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