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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 我國民法親屬篇裡曾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到了民國87 年修法成「夫 妻各保有其本姓」、「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請問:上述法律內容的修改,可以反映何種理 念已逐漸落實?
(A)防治家庭暴力
(B)保障居住自由
(C)重視兩性平權
(D)調解家庭糾紛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Wan 大三下 (2020/02/11)
從強制規範到開放討論,女性不再是受約束的一方

(雖然現在社會還是有先前留下的遺毒?)
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26)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000 條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0870528 修正)

民法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理由

一、原條文以妻冠夫姓為原則不但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且在戶籍登記及所使用資格證件、印章、等均徒增麻煩,故修訂夫妻以不冠姓為原則,且冠姓之一方亦得隨時回復其本姓

二、贅夫婚制度婚姻是兩人為共同生活,彼此扶持而設之制度,無庸有嫁娶或招贅婚之分,應破除此種觀念。又贅夫婚姻制度之存在,徒然予以男女平等之假象及藉口,應予以廢除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26)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002 條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0740524 修正)

民法

第 1002 條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

 

理由

為尊重夫妻間設定住所之意願,增設但書,規定在嫁娶婚夫妻得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在招贅婚夫妻得約定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以期達成婚姻幸福之目的。

 

(0870528 修正)

民法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理由

一、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不合男女平等之原則,爰修正為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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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我國民法親屬篇裡曾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到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