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這裡所說的"原債權"是指設定抵押權時所應償付的債務本金;"利息"是指債務本金的時間價值,也就是借款人應支付給貸款人的費用;"遲延利息"則是在債務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償還債務時,應支付的額外利息;"違約金"是當債務人未能按照合約規定履行債務時,根據合約應支付的金額;最後"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則是在實行抵押權,也就是將抵押物變賣以償還債權時,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如法院的訴訟費用、律師費、拍賣費等。
II. 該條款的第二項規定了得優先受償的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的限制。具體來說,抵押權人在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的利息、遲延利息和違約金,以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的利息、遲延利息和違約金,是可以得優先受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