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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者,得就聲請前幾年內之利息優先受償?
(A) 5 年
(B) 6 年
(C) 7 年
(D) 10 年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林詩凱 大二下 (2014/01/02)
第 861 條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看完整詳解
2F
笑逐 高二下 (2023/07/30)

您引述的台灣民法第861條規定了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此條款主要解釋了抵押權可以擔保的債務類型及其限制:

I.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這裡所說的"原債權"是指設定抵押權時所應償付的債務本金;"利息"是指債務本金的時間價值,也就是借款人應支付給貸款人的費用;"遲延利息"則是在債務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償還債務時,應支付的額外利息;"違約金"是當債務人未能按照合約規定履行債務時,根據合約應支付的金額;最後"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則是在實行抵押權,也就是將抵押物變賣以償還債權時,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如法院的訴訟費用、律師費、拍賣費等。

II. 該條款的第二項規定了得優先受償的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的限制。具體來說,抵押權人在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的利息、遲延利息和違約金,以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的利息、遲延利息和違約金,是可以得優先受償的。

19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者,得就聲請前幾年內之利息優先受償?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