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可歸責於旅遊營★★★★★,...
根據民法§514-8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12萬/12天=1萬/天延遲旅途1天,故賠償金額最高為1萬
19 旅行業者操作北歐四國 12 天旅遊行程,旅遊團費新臺幣 12 萬元,旅遊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