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規定,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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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Daniel Cheng 小五下 (2020/04/28)
A)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第I款第三項 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裡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又 第13條第II款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故 選項A錯誤 距離應為10公尺 B)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4條第I款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五公尺以上。 C)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6條第二項 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
13F 張榮宸 小一上 (2022/02/22)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
三、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一)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
(二)僅處理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粉狀物及易燃性固體)。
(三)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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