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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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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李先生於民國 103 年間接受甲公司及居住者王先生之現金贈與分別為 50 萬元及 300 萬元,依相關稅法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贈與部分,對李先生課徵綜合所得稅;王先生贈與部分,對王先生課徵贈與稅
(B)甲公司贈與部分,對甲公司課徵贈與稅;王先生贈與部分,對李先生課徵綜合所得稅
(C)對贈與人之甲公司及王先生皆課徵贈與稅
(D)僅對受贈人李先生課徵綜合所得稅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
103 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8344
答案:
A
難度:
非常簡單
0.863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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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甯
高一上 (2015/11/1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課徵贈與人贈與稅。所以,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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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790321
(2015/10/02)
請問C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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