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可依民法§769及§772第二項之規定,當時效完成之後,自可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惟應注意的是,依此二條文規定所取得者,僅係取得請求登記為特定權利人之權利,在未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前,尚未取得該地之合法權源,故並非有權佔有。
《出自呂晟師法學緒論解題書》
這題其實不難!
19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二十年後,有關地上權取得..-阿摩線上測驗